《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3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3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设专章就“监督检查”作出详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这些关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的规定,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今后固定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条例引入社会监督,为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